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2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焕周,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伍笑发,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伍光书,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伍光友,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伍光仁,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黄焕周与被执行人伍笑发、伍光书、伍光友、伍光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伍笑发、伍光书、伍光友、伍光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焕周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笑发、伍光书、伍光友、伍光仁未按照(2015)阳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伍光书银行存款200元,划拨被执行人伍光友银行存款385元,划拨被执行人伍光仁银行存款340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焕周同意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伍笑发、伍光书、伍光友、伍光仁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兆海
审 判 员 黎芸杏
代理
审判员 唐星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景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