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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390号

谭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90号

原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原告系必须到庭的,原告谭某某作为完全主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 芳

审 判 员  王福俊

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