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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5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青山分理处与胡青学、王淑侠等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行青山分理处,胡青学,王淑侠,娄山锋,胡青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526号申请执行人农行青山分理处代表人:高贵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喜,系单位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胡青学,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王淑侠,女,195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娄山锋,男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胡青坤,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行青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胡青学、王淑侠、娄山锋、胡青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青学、王淑侠、娄山锋、胡青坤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农行青山分理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行青山分理处向本院撤回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春光

审 判 员  陈友民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