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193号原告房某,女,汉族,1986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房某,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某承担。
审判员 郑慧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翠莲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