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583号原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军,男,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志,男,系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益公司)诉被告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益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伊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