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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583号

原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583号原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军,男,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志,男,系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益公司)诉被告密山市志兴伟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益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七台河市双益节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伊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