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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546号

鲁敦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夏某某,鲁敦武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刑初54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鲁敦武,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鲁敦武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按夏某某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红红

人民陪审员  姚春岚

人民陪审员  叶志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