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委托代理人:崔志芳,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冯浩,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庞全红,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做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8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冯浩、庞全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1236号执行案划扣冯浩、庞全红的银行存款8900元,本案参与分配得执行款7093元。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2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文
审 判 员 王礼兴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秦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