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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211号

张文杰、冯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杰,冯浩,庞全红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委托代理人:崔志芳,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冯浩,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庞全红,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做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8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冯浩、庞全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1236号执行案划扣冯浩、庞全红的银行存款8900元,本案参与分配得执行款7093元。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2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文

审 判 员  王礼兴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秦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