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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367号之四

李冬富、程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冬富,程制军,项世荣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冬富,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程制军,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项世荣,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李冬富与被告程制军、项世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冬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制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项世荣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负连带责任的义务。被执行人程制军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60元;被执行人项世荣对其中人民币13800元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制军、项世荣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制军、项世荣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程制军、项世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项世荣在多个银行有存款账户,账户总额为人民币22837元,被执行人项世荣配偶牟菊琴亦在多个银行有存款账户,账户总额为896514元。本院已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划拨了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其中牟菊琴账户为一半余额,本案已作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李冬富本案本次已实现债权人民币152933元。另发现被执行人项世荣有与其配偶牟菊琴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桥上街居桥上街138号(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和北城街道芭堤水岸6幢1单元601室、架空层1间S6及芭堤水岸1#地下车库S61车位(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共两处房产,本院已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查封了上述两处房产,因该房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为580000元,且上述房产涉及夫妻共有,现一时难以处置。再发现被执行人程制军有车牌号为浙J×××××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浙J×××××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共六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又发现被执行人程制军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4幢2902室的房产一处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价值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程制军所有的放置于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牛极村的钢管及扣件已由本院另案变卖处置,本案将作参与分配。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月2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卢椒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