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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614号

周鸿奇、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么六桥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周鸿奇,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么六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6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鸿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么六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香园13号楼3层。代表人:郝焕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周鸿奇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么六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么六桥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鸿奇申请再审称:么六桥村委会应按照该村村民的发放标准即20元/m2向其发放民宅拆除费,而不应按照17元/m2。么六桥村委会提交的《关于么六桥村发放民宅拆除费的有关说明》、《委托拆迁协议书》均系后补、伪造的,亦未经过当庭质证。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其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周鸿奇主张《关于么六桥村发放民宅拆除费的有关说明》、《委托拆迁协议书》均系伪造且未经当庭质证,但其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么六桥村委会受相关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已按照相关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拆迁价格17元/m2向周鸿奇发放了民宅拆除费。么六桥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决议的关于外来购房户因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而不能享受3元/m2福利补贴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周鸿奇因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3元/m2的福利补贴,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虽然一二审判决对周鸿奇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但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周鸿奇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关于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周鸿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据以作出一二审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故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周鸿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周鸿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

审判员 韩 涛助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小军速 录 员 孙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