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田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李香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艺立美容美发形象设计馆。本院执行申请人田荣与李香兰、鄂托克前旗艺立美容美发形象设计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9日作出的(2014)鄂前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田荣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鄂前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恢复本院(2014)鄂前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永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迪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