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2执425号

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

法定代表人:吴志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

法定代表人:王忠斌,主任。依兰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哈民二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诉讼中,经原告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被告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房屋。现该案件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永安小区共135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鹏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薪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