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3059号原告晏静,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云阳县尚益来餐厅,经营场所: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431号6楼。经营者邹小红,女,生于1973年1月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33号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201060020。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静诉被告云阳县尚益来餐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云阳县尚益来餐厅已停止营业,其经营者邹小红下落不明,本院依照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给被告,故本院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本案需要原告晏静缴纳送达副本等的登报公告费400.00元。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限期缴费通知后,逾期仍不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00院,由原告晏静负担。
审 判 长 何诗琼
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
人民陪审员 牟伶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本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