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行审169号

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宝华、陈红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宝华,陈红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169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刘斌靖,局长。被执行人陈宝华。被执行人陈红玲。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卫计征字(2015)第3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陈宝华、陈红玲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违法,对其二人作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72672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宝华、陈红玲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武卫计征字(2015)第3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征收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卫计征字(2015)第3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一兰

审 判 员 周旭弘

审 判 员 章春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张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