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871号原告方国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尚尧,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民乐县六坝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方国强与被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国强以需与被告民乐县天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方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洲
代理
审判员 李少英
人民陪审员 宋开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