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1017号

高伟、张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伟,张和平,武汉金亮织带责任公司,湖北新明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嘉鱼县。被执行人武汉金亮织带责任公司,住嘉鱼县鱼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被执行人湖北新明服饰有限公司,住嘉鱼县鱼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新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23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和平、武汉金亮织带责任公司、湖北新明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伟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直至本金还完为止)、律师代理费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2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045元、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29725元。但被执行人张和平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和平银行存款110729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