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670号
申请执行人:吴忠根,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室。
负责人:林厚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忠根与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忠根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13790元。2015年7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1379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