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济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大生。
原审
被告:马彩茶。
上诉人严济民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60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严济民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广西省,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省北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西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仍××为东阳市。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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