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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633号

卢大生与严济民、马彩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济民,卢大生,马彩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济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大生。

原审

被告:马彩茶。

上诉人严济民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60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严济民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广西省,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省北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西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仍××为东阳市。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盛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