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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891号

郝亚军申请执行刘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亚军,刘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郝亚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郝亚军申请执行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