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298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党大,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肖建义,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因刑期已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万国寿,曾用名万国根,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因刑期已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志凯,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因刑期已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熊纪萍,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因刑期已满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党大、肖建义、万国寿、罗志凯、熊纪萍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赣01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党大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肖建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万国寿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罗志凯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熊纪萍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熊党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党大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熊党大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党大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萍
审 判 员 叶 京
代理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回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