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780号原告吕祥发。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天才。被告毛贵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祥发与被告杨天才、毛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祥发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天才、毛贵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祥发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祥发撤回对被告杨天才、毛贵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吕祥发负担。
审 判 长 许文斗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