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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780号

吕祥发与杨天才、毛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祥发,杨天才,毛贵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780号原告吕祥发。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天才。被告毛贵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祥发与被告杨天才、毛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祥发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天才、毛贵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祥发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祥发撤回对被告杨天才、毛贵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吕祥发负担。

审 判 长  许文斗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