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597号
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君。
委托代理人:栾伟锋、金乐圆,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员工。
被告:邵敏。
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