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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761号之一

张英茂与卢干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英茂,卢干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英茂。被执行人卢干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6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卢干富名下浙A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干富名下浙A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俞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