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执572号

张元明与刘建余、王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明,刘建余,王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明。

被执行人:刘建余。

被执行人:王金成。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76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原告垫付的诉讼费17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余、王金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代理

审判员  周家亮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开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