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明。
被执行人:刘建余。
被执行人:王金成。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76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原告垫付的诉讼费17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余、王金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代理
审判员 周家亮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开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