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371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黄忠勇,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文强,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晓,该分行员工。
被告:赵荣,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10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6********。
被告:王玲微,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10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5********。
被告:任纪军,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街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3********。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赵荣、王玲微、任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丁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