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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5371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赵荣、王玲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赵荣,王玲微,任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371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黄忠勇,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文强,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晓,该分行员工。

被告:赵荣,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10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6********。

被告:王玲微,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10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5********。

被告:任纪军,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街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3********。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赵荣、王玲微、任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丁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