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储德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8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德简银行存款1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葛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