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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726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与储德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储德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储德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8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德简银行存款1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葛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