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670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许时彬,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许卫东,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时彬、许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时彬、许卫东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保洲
审 判 员 李永强
人民陪审员 杨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