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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670号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时彬、许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时彬,许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670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许时彬,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许卫东,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时彬、许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时彬、许卫东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保洲

审 判 员  李永强

人民陪审员  杨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