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312-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0号8层。经营者徐志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孙云英
代理
审判员 段晋文
代理
审判员 岳寸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