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855号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英武,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刘东初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冠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