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武益新。被执行人杨柏生。申请执行人武益新与被执行人杨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