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俞广。
被执行人:诸暨市鑫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江(张姜坞)。
法定代表人:赵士刚。申请执行人俞广与被执行人诸暨市鑫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873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99908元及利息,诉讼费2128元,执行费2898.6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1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波
代理
审判员 周培洪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