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050号原告皮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汪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皮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皮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虹 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习洋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
皮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050号原告皮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汪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皮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皮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虹 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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