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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1561号

高关寿与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关寿,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5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关寿,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晓伟,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稽山桥下。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高关寿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9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关寿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胡华锋

代理

审判员  沈小云

代理

审判员  许 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