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横西街27号。法定代表人薛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杨宝铧,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宝铧,男,1957年6月1日出生。北京金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宝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1432706元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持有的股权,暂时均无法执行变现,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有81432706元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宝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