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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01号

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立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立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01号原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组织机构代码:74814XXXX。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山,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东江,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立富,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立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淼

人民陪审员    王效非

人民陪审员    赵大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震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