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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96号之一

邓先均与李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先均,李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先均,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帛,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先均与被执行人李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帛有车牌号川QUXX**小型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峰

审 判 员  杨 华

代理

审判员  李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