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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25号之一

孙永生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永生,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永生,男。被执行人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孙永生申请执行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内0402执1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网签到申请执行人孙永生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委托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三处房屋予以评估,评估总价为866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网签到申请执行人孙永生名下的房屋以评估价288090元为底价予以拍卖。

二、将网签到申请执行人孙永生名下的房屋以评估价289175元为底价予以拍卖。

三、将网签到申请执行人孙永生名下的房屋以评估价289175元为底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景宏

审判员  张春玉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