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91执恢7号

武美珍申请执行任新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美珍,任新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武美珍。被执行人任新玲,个体工商户。武美珍诉任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包开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美珍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8105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1050元,经查被执行人任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美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恢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美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艳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