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特169号申请人周x玲,女,1951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人周x香,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申请人周x明,男,1960年8月2日出生。申请人周x亮,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x玲、周x香、周x明、周x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张燕钧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周x玲、周x香、周x明、周x亮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7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自愿协商解决2万元遗产纠纷;当事人周x明、周x亮、周x玲同意并承诺放弃对母亲留下的2万元存款的继承权,中国工商银行*,同意由周x香个人继承;对上述协议内容无异议,不再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京朝八调字【2016】第2006号)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燕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