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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刑终104号

侯俊涛、田某甲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刑终10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俊涛,绰号猴子,男,汉族,农民。2009年3月9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8月15日被假释。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甲,又名田某东,男,1991年6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2009年5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7日减刑释放。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乙,男,汉族,农民。2007年1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2日被假释。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俊涛、田某甲、田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侯俊涛、田某甲、田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侯俊涛、田某甲、田某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8日20时许,在临清市康庄镇车站南碰碰车场地北侧,被告人田某甲与刘某甲因身体碰撞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斗。被告人侯俊涛、田某乙随即参与殴斗,共同殴打刘某甲。期间,侯俊涛持刀将刘某甲身体多处捅伤,致刘某甲左髋部纵行创口2.0cm、2.1cm,右髂后上棘偏外形成约6cm伤口,右后腹壁穿通伤,腹壁、腹膜后及腹腔内少量积气;升结肠后外侧有约1.5cm裂口,为全层破裂,有肠内容物流出,并行升结肠破裂修补术+清创缝合术。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案发后,侯俊涛被现场抓获,并扭送至临清市公安局康庄派出所;田某乙被被害人刘某甲亲属于2015年1月17日发现,并扭送至临清市公安局刑警赵庄中队;田某甲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5年1月30日在聊城市火车站广场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害人刘某甲受伤后,在临清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24840.92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甲与田某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田某甲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同时撤回对其的附带民事诉讼,自愿放弃其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立案情况及三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归案过程。2.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刘某丁报案,出警人员将群众现场抓获的侯俊涛,带回康庄派出所。经现场走访,受害人之妻李某丙称,其娘家村上的田某乙参与捅伤刘某甲。侦查员连夜到田某乙家中传唤、抓捕,未果。侯俊涛在审讯过程中只供述和人一起去赶会,始终否认打人、捅人,回避“王某”。田某乙、田某甲被抓获后,二人供述是侯俊涛将人捅伤,捅人的刀子被王某拿走,且王某与侯俊涛相好,不知大名。张某乙被抓获后,承认和田某乙、田某甲、侯俊涛、王某酒后去康庄物资交流大会赶会时打架,对方被捅伤。3.办案说明(2015年8月10日、8月11日出具),证实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找到王某,亦未找到作案凶器刀子。4.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三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及释放的具体情况。5.户籍证明4份,证实三被告人及同案人张某乙的基本情况、6.临清市华康医院门诊病历、临清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其治疗经过。7.医疗费单据5张,证实其住院花费情况。8.调解协议、收款条,刑事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甲与被告人田某甲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撤回对其的附带民事诉讼,自愿放弃其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二)证人证言1.刘某丁(大大会保安某安某)证实,昨天晚上快9点的时候,刘某乙告诉我说,有打架的,人抓住了。在大会办公室,一个二十五、六岁男子指着连邦椅子上的男子说,他拿刀捅人了,捅了好几刀,我打的报警电话。2.张某乙证实,一天下午六点半左右,田某乙打电话让我去吃饭,一会儿去赶会。到了金某史庄村的一个饭店,田某乙和另外三个人在吃饭,其中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就以A、B称呼那两个男的,C称呼那个女的,那个A男和C女看样子很亲密,我听B男叫C女“慧慧”。吃完饭,我开车拉着他们去了康庄,一开始先去了大会东边歌舞的棚子。待了十分钟左右,田某乙和C女要去玩碰碰车。田某乙跟售票的谈价,我趴在碰碰车门口东边栏杆上,过了一会儿,听见后面有人吵吵,回头看见一个抱着小孩的男的跟B说:你瞪么?B好像说了一句:瞪你怎么着?B和那个男的互相推搡起来。这时候碰碰车停下,灯关了。B和那个男的在地上扭打,A挤着往打架的地方去。我怕多事,就往碰碰车场地对面(往北)跑,感觉左大腿外侧有点凉,拿手机一照,看见我左大腿外侧有个口子。我印象里A往里挤的时候,C在旁边还拽了A一下,没有拽住。我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受伤,现在想想,A带着刀子,当时我和他擦肩而过,可能是A扎的。出来后,等了大约五分多钟,我看见有一群人往西、往大道上走,还说打120。这时候,我看见田某乙从东边过来,C女就站在车旁。过了大约1分钟,B男也来了,没看见A男出来,后来听田某乙说A男让人家抓住了。田某乙开车回史庄饭店,我后来在金某肖南村一个诊所,包扎了一下伤口。我记得晚上吃饭时,A男拿着一把小刀起啤酒盖,还拿着小刀玩。3.李某丙(被害人刘某甲之妻)证实,2014年11月8日晚上大约8点左右,刘某甲抱着孩子站在碰碰车棚子门口,一个穿蓝色秋衣的男的突然撞了一下孩子,刘某甲说,你撞着孩子了。那个男的就骂,刘某甲说,你怎么这样说话法,那个男的上来就揍刘某甲。还有三个男的,其中有田某乙,四个男的围住刘某甲就用拳头、脚揍刘某甲,又把刘某甲摁在地上揍。我过去拉架,看见田某甲、田某乙和侯俊涛手里都拿着刀冲刘某甲腰、屁股捅。我就喊:快来人啊,动刀子啦,捅人了。周围人上去拉架,其中一个男的,拿着刀对拉架的人喊,我坐过监狱,都别管这事。康二街村的刘某戊拿出电话来要报警,其中一个男的一下子把刘某戊手机夺走了,不让他报警。周围人多了之后,那四个男的就分头跑。穿呢子外套的跑的时候,被康二街村的吴某丙和二虎摁地上了。4.吴某丙证实,2014年11月8日晚上,我在大会上玩碰碰车,突然看见碰碰车门口北边,四个男的围着打刘某甲。其中一个是田某乙,还有一个穿黑色呢子褂子的,另外两个我不认识。他们四个人围着刘某甲拳打脚踢、推推搡搡的,刘某甲的媳妇在外边拉那几个男的。当时场面很乱,后来我看见穿黑色呢子褂子的手里拿着一把刀子捅了刘某甲两下,之后那几个人就开始跑,我看见穿黑色呢子褂子的男的和田某乙每人给了一个女的手里一把刀,田某乙给完刀就跑了,那个穿黑色呢子褂子的想跑,但是被护会和拉架的人摁住了。打架的时候,我不知道田某乙有没有拿刀捅刘某甲,穿黑色呢子褂子的男的右手握刀捅了刘某甲两刀,捅在刘某甲身后屁股那块了。当时刘某戊想拿手机报警,被其中一个人把手机抢走了。5.刘某戊证实,2014年11月8日晚上大约9点左右,我和吴某丙正在玩碰碰车,老板突然断电把碰碰车停了,说外边有打架的。我看见碰碰车棚子北边那里有四、五个人正在围着打刘某甲,用拳头打刘某甲的脸和胸那里,还有人推刘某甲,刘某甲也往外推打他的那些人。刘某甲的媳妇上去拉架,我和吴某丙认识刘某甲,也想上去拉开他们。这时,我看见那个穿黑色外套的男的,弯着腰拿刀捅在刘某甲的大腿附近那里,那个男的捅完后就被刘某甲推开了。我看着捅人了,就说了一句:赶快报警。我掏出手机,没来得及拨号,那个穿黑色外套的男的一下子把手机抢走了。我怕他拿刀再捅我,就没敢要手机。随着,大大会保安某安赶过来了,那几个人开始分头跑,保安把那个穿黑色外套的男的给摁住了。那个男的不承认拿我手机,后来被带到了派出所。6.徐某乙证实,那天晚上9点左右,碰碰车场地附近围着很多人,我们过去看热闹。我看见有好几个人在那里打架,也有拉架的。我看见打架人群里出来一个穿黑色呢子褂子的男的,到碰碰车场地西边找一个女的说话。随着两个人争执起来,那个男的大声吵吵说:给我给我。女的拽那个男的,男的把女的推开,随着又进了打架的那一堆人里面。没一会儿,我看见穿呢子褂子的男的走出来,往西走的很快。这时,人群里有个女的喊:有人动刀子了。然后护会的几个人就去追穿呢子褂子的男的,把他抓住,送到大会办公室。我听旁边的人说,是穿呢子褂子的男的动刀子捅的人。我没看清他给那个女的要的什么,当时他缩缩着,手攥着拳,手里拿的什么我没看见。但他进了人群没一会儿就出来了,就有一个女的喊:有人动刀子了,就有人去追这个男的,我想他出来从那个女的那里拿的刀子。7.孙某乙证实,大约是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和薛某乙、周某准备去玩碰碰车。看见刘某甲和一个高个子在吵吵,后来两个人打起来了。我走近一看,一个穿黑色呢子褂子的矮个男子,上去一起打刘某甲。他从身后搂住刘某甲脖子,另一只手打,期间,好像把刘某甲打倒在地。我们几个人一看两个人打一个,就想上去帮忙,当时田某乙就在旁边拦着我们,跟我们说是他不错的,不让我们过去。我看见刘某甲后腚的裤子湿了一片,裤子后腚位置有几个窟窿眼,湿的地方都是血,还弄我手上了。我一看这情况,是有人拿刀子捅人了。我和周某还有薛某乙几个人,就上去按穿黑色呢子褂子的男的,因为他在刘某甲身后打的刘某甲。田某乙还是拦着我们,说谁也不能动他不错的,当时很着急的样子。我说你那伙计动刀子了,你也不看看什么情况。田某乙说要是真动刀子,他就不管了。我们就去追那个穿黑色呢子褂子的男的,把他按倒在地。我看见田某乙之后,没有看见他动手打架,之前,动没动手不清楚。我记得当时还有一个女的,打架的时候,从边上拽那个穿黑色呢子褂子的男的,后来我们把那个男的按倒在地上揍他的时候,那个女的还上来拉了。8.赵某乙证实,那天晚上,田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侯俊涛、田某乙在临清康庄大会上打架了。大约晚上12点之后,田某甲到我家里找我,说他们打架了,侯俊涛被派出所抓住了。田某甲开着他家白色单排小货车,拉着我一起去临清。田某甲在路上跟我说去自首,让我把车开回来。到了临清康庄镇一个宾馆,我见到了田某乙和王某。田某乙见了我,问田某甲:你怎么把敬荣弄来了?田某甲说一会儿去自首,叫敬荣把车开回去。田某乙和田某甲急了,说你去自首,一过去被人家扣住,就出不来了。侯俊涛现在在派出所扣着,等明天花点钱就弄出来了。我看田某甲和田某乙老是吵吵,就把田某甲拉出了房间,在他单排车里坐了一会儿,田某甲抽了很多烟。出事当天中午,我和侯俊涛、田某甲、王某一起吃饭时,王某从包里拿出一个折叠小刀玩,后来侯俊涛还拿着玩了一会儿。9.薛某乙证实,2014年11月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也去赶会了。听到西边有打架的就过去了,当我们走到时已经打完了,大会保安某也去了。因为那个被捅人的媳妇与田某乙是一个村的,离我村不是很远,我经常去吴某乙玩,与她娘家弟弟熟,也互相认识,是和我一块去的孙某乙开车送那个被捅的人去的医院。当时,我看到田某乙也在那儿站着,后来大会保安某一抓人,抓了一个田某乙那边的人,派出所的人也去了,田某乙他们就走了。田某乙给我说是和他一块去的狱友把“小英”的对象捅了,我问有你的事吗?田某乙说没有。他们打架时我不在场,田某乙是不是动手了我不知道。田某乙说有可能让我作证给他帮忙,说没见他动手。我说当时我就没在现场,怎么能见你动没动手啊,也确实没见你动手。我、周某、田某乙经常在一起玩牌,田某乙找没找周某作证我不知道。10.李某丁证实,张某乙在一天晚上大约10点多钟,来我诊所看过外伤。我记得是大腿外侧,看起来像是锐器刀伤,捅的很深。我问他怎么受伤的,他说是在临清市康庄镇上赶会被捅伤的,谁捅的,怎么捅的,他没说我也没问。我给张某乙缝了三针,包扎完他就走了。11.孟某证实,听说田某乙在康庄大会那儿打架,从那后田某乙就没来吃过饭,后来被抓起来了,具体怎么回事不知道。田某乙打架的事我是听来我饭店吃饭的人说的,具体是谁不清楚了。张某乙是跑出租的,以前经常拉田某乙他爹,他们是什么关系我不知道。(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4年11月8日晚上吃完饭,我和我媳妇李某丙抱着孩子去康庄赶会。晚上8点多,在碰碰车场地门外东边一点,有个人从我前边走过来,撞了我抱着的儿子一下,孩子哭了。那个人瞪着我看,我跟那个人说,你撞着孩子了,那个人就用拳头锤我左侧胸口,我把孩子放地上,和那个人打了起来。打的时候,我感觉至少有两个人从后边打我。期间有人从身后把我绊倒在地,倒在地上感觉有人踢我、踹我,还有人用手打我。很短的时间内,我就站起来了,还是和撞我孩子的那个人打,站起来时,我感觉后面左侧裤子湿了,有水往下流,当时我没在意,以为是地上有水沾湿了。现在想想,我倒地上后,他们有人拿刀捅我了,我右侧身体在下面,左侧朝上,捅的我的左侧。我站起来后,又有人从后面推我,应该是有人捅我,当时没感觉到疼,后来一摸才知道有血。倒地上时,我看见那个穿黑色上衣的人手里拿着东西,应该是刀子。打我的这几个人我都不认识,当时我媳妇在场,他们打我的时候,我媳妇还拉其中一个了,后来听我媳妇说,其中一个人是金某吴某乙村的田某乙,是我媳妇娘家村的,她认出来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侯俊涛供述,2014年11月8日下午5点多,田某甲给我打电话,我俩一起去临清市金某找田某乙。在一个饭店,我们三个人开始吃饭喝酒,那个叫什么伟的人晚去了一会儿,我们互相喝酒。田某乙说吃完饭去康庄赶会,我们四个坐那个叫伟的人的面包车,去的康庄大会。我们在歌舞团的棚里看了会儿二人转,觉得没意思就出来了。我们想玩碰碰车,在门口排队等着。我在检票门口西边,无意间回头,看见田某甲在碰碰车场地门口那里,推了一下一个抱小孩的男的,那个男的也推了田某甲,然后他俩在那里互相推搡,抱小孩的男的把孩子放下,和田某甲打起来了。我记得有三、四个人打田某甲,还把田某甲打倒在地。我过去把田某甲拉起来,田某甲把我扑拉开,继续跟那个抱小孩的人打。我回头往西看了一眼,见田某乙在门口西边栏杆那里和别人推搡起来,那个叫什么伟的在那旁边站着,我过去拉田某乙,田某乙扑拉我,就想上去打。我当时被人打在额头上一拳,疼得蹲在地上,过了一会儿,有几个人把我带到大会办公室里去了,有个年轻的男的给我要手机,说我把他手机抢走了。后来他们报警,我被带到了派出所。我不知道我裤子和上衣上的红色斑迹是怎么回事,之前没有,应该是那天晚上打架时弄的。反正不是我捅的那个男的,不知道是谁捅的。我不知道为什么有人跟我要手机,还有一个上年纪的男的,说他的棉袄让我撕扯了,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当天晚上吃饭的时候没有女的,就我们四个男的,我不认识叫王某或者名字叫“某某”的人。2.田某甲供述,2014年11月8日下午4、5点,侯俊涛开车带着他女朋友王某和我来找田某乙,后到路边一个饭店去吃饭。过了一会儿,田某乙叫来一个叫什么伟的人,我们五个人一起吃饭喝酒。喝完酒,我们坐着那个叫伟的人的面包车去的康庄。在一个歌舞团的棚,看了几分钟的表演,觉得没意思就出来了。王某要去坐碰碰车,我挤着过去买票。在碰碰车门口外面,我撞到一个男的,那个男的不愿意了,就吵吵起来。那个男的上来踹我一脚,我还没来得及还手,那个男的的媳妇就上来挠我的脸,随着就上来七、八个人打我,把我打倒在地。过了一会儿,那些人不打我了,我就给田某乙打电话,按照他说的走出了大会,碰见田某乙、那个叫伟的和王某。我一看没有侯俊涛,田某乙说侯俊涛捅人被抓住了。我们四个人坐着叫什么伟的的面包车,回到我们吃饭的饭店。我记得当时我牛仔裤的裤腿角上有血,蓝色外套前面也有血,我看见那个叫什么伟的裤子上有血。后来,我听田某乙说侯俊涛捅了那个人六刀。田某乙开着侯俊涛的车,拉着我和王某到康庄派出所门前转了一圈,没看见侯俊涛。后来,田某乙开车把我送回高唐。我在家待了一会儿,给赵某乙打电话,把侯俊涛出事给他说了。赵某乙说要回去看看。我就开着我家的白色单排车接了赵某乙,回到康庄去找田某乙。在一家宾馆的二楼,田某乙和王某都在房间里,我们四个人说了会话,就回高唐了。后来,我听王某说当天晚上打架时,王某去拉侯俊涛,当贴近侯俊涛时,王某从侯俊涛的上衣口袋里把那把匕首拿过来,后来给扔了。3.田某乙供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我给侯俊涛打电话,让他叫着田某甲来找我玩。过了两天,侯俊涛开车带着他女朋友和田某甲来找我,我们在史庄村鸿福楼饭店吃的饭,吃了一会儿,张某乙才来。吃完饭,我们五个人坐着张某乙的面包车去的康庄。在歌舞团的棚看了十几分钟,觉得没意思就出来了。侯俊涛带着他女朋友要坐碰碰车,我在门口外面等着买票。过了一会儿,我听见后面咋呼,好像有人打架,还没上前去,过来一个跟我差不多高的年轻男的,抓住我脖领子说:没你的事,别说话。我听见有人喊:捅人了,那个男的松开我就过去了。我看见侯俊涛被几个人按在地上,薛某乙跟我说:你那个伙计捅人了,你别过去,抓紧走吧。我走到停面包车的地方,张某乙在车附近,我又打电话给田某甲,过了会儿,田某甲和侯俊涛的女朋友一起过来了。我们上车去鸿福楼饭店开侯俊涛的轿车,张某乙开着面包车走了。我开着侯俊涛的轿车又去康庄派出所门前看了看,那里围着一群人,我们也没敢进去,就走了。到爱航宾馆开了个3人间,我、田某甲和侯俊涛的女朋友在宾馆过的夜。在宾馆房间说话时,侯俊涛女朋友说打架时,侯俊涛跑出来,把刀子给了她,后来她把刀子扔了。在睡觉的时候,我还迷迷糊糊的听着侯俊涛女朋友跟田某甲说:一开始她包里有一把刀子,打架的时候,侯俊涛给他要刀子,后来侯俊涛跑出来把刀子又给了她,就被人按地上了,后来她把刀子扔了。我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把侯俊涛按在地上,后来听说有人看见是侯俊涛拿刀捅的人。(五)鉴定意见1.临清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锐器所致,如尖刀类可以形成,其伤情属重伤二级。2.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认定在送检的侯俊涛带有暗红色斑迹的黑色外套上、灰色保暖上衣上、有暗红色斑迹的黑色裤子上均检出人血,支持为刘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辨认笔录(刘某甲辨认侯俊涛、田某乙、田某甲)二份,证实被害人刘某甲认出侯俊涛像是当天打他手里拿刀子的人,同时证实刘某甲辨认出当晚参与打架的田某乙,认出开始正面撞他的田某甲。3.辨认笔录(李某丙辨认侯俊涛、田某乙、田某甲)二份,证实被害人刘某甲的妻子李某丙辨认出穿呢子褂拿刀捅刘某甲的侯俊涛,辨认出打刘某甲的田某乙和穿蓝色秋衣打刘某甲的田某甲。4.辨认笔录(刘某戊辨认侯俊涛、田某乙、田某甲)二份,证实证人刘某戊辨认出侯俊涛系捅刘某甲的人,辨认出田某乙像是打刘某甲的人。5.辨认笔录(吴某丙辨认侯俊涛、田某乙、田某甲)二份,证实证人吴某丙辨认出侯俊涛系捅刘某甲的人,辨认出田某乙是打刘某甲的人。6.辨认笔录(张某乙辨认侯俊涛、田某甲、田某乙),证实同案人张某乙辨认出5号(侯俊涛)就是其称的A男子、10号(田某甲)就是其称的B男子、7号(田某乙)就是田某乙。7.提取笔录一份,证实在临清市人民医院提取被害人刘某甲所穿的蓝灰色相间羽绒服一件、紫色相间横条纹毛衣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保暖裤一条,灰色三角内裤一件。8.提取笔录一份,证实临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侯俊涛随身所穿的黑色带帽子呢子褂子一件,深灰色长裤一条,灰色保暖上衣一件,其中呢子褂子正面左下角有红色斑迹,灰色保暖上衣正面左下角有红色斑迹,长裤右裤腿大腿外侧位置和左腿大腿前侧有红色斑迹。9.提取笔录三份,证实依法提取三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的事实经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俊涛、田某甲、田某乙与被害人刘某甲同去赶会游玩,因田某甲与被害人身体发生碰撞而产生争执,三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侯俊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处罚;田某甲、田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减轻处罚。田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表示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侯俊涛、田某甲、田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撤回对被告人田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自愿放弃其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三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0104.48元,在扣除被告人田某甲应当承担的部分(30%)外,依法应当由被告人侯俊涛(承担50%)、田某乙(承担20%)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俊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田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侯俊涛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25052.24元;被告人田某乙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10020.90元。被告人侯俊涛、田某乙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侯俊涛以“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田某乙以“没有参与打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田某甲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关于上诉人侯俊涛“没有持刀捅人致重伤”的上诉理由。经查,认定侯俊涛持刀捅刺刘某甲致重伤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丙、吴某丙、刘某戊、徐某乙、孙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从侯俊涛黑色外套、灰色保暖内衣上、黑色裤子上均检出刘某甲的血迹,并将侯俊涛现场抓获。足以认定,故侯俊涛没有持刀捅人致重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田某乙“没有参与打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认定田某乙参与殴打刘某甲的证据有,刘某甲的陈述,孙某乙、刘某戊、吴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田某乙“没有参与打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侯俊涛、田某甲“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侯俊涛、田某甲、田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侯俊涛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田某甲、田某乙系从犯,三上诉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已对上诉人田某甲、田某乙减轻处罚,原审法院量刑适当。故侯俊涛、田某甲“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俊涛、田某甲、田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中栋

审 判 员  邓秋英

代理

审判员  幺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