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5执304号

刘德怀与吴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怀,吴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怀

被执行人:吴正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吴正祥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