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770号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2号。法定代表人魏光源。被告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杰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