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满。被执行人刘海成。被执行人李东镅。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海成、李东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