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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019号

颜如朝与付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如朝,付士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019号

原告:颜如朝,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士兵,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如朝诉被告付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如朝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如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如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如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玉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