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019号
原告:颜如朝,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士兵,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如朝诉被告付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如朝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如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如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如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玉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