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756号申请执行人崔佩芸被执行人宁波福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8457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福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福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福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福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33×××31的存款人民币7502.8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候耀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优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