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刑申7号

申诉人王定洪犯猥亵儿童罪刑事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鄂12刑申7号王定洪:你因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通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山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鄂咸宁中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等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你无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并对你进行了讯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4、5月份,你在担任通山县洪港镇车田中心小学联校语文教师期间,多次以“背书”的名义,分别将该小学女学生王某甲(2003年10月21日出生)、王某乙(2003年3月25日出生)、王某丙(2005年8月30日出生)带至该学校三、四年级复式班教室旁的一间空房或旁边空教室内,对三名被害人实施搂抱、抠摸阴部等行为。2014年5月14日上午,被害人王某甲不肯继续去上学,其母舒柳英用棍胁迫其上学,其告诉舒柳英王定洪摸了她的下身。舒柳英听后,带着王某甲到学校质问你,你予以否认。舒柳英用竹棍殴打你,你校老师王某丁过来拉劝,并询问三被害人。当天,舒柳英要求你就此事进行赔偿,并上门赔礼道歉,你未同意。次日,舒柳英带女儿到洪港镇派出所报案。上述事实有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关于你申诉提出,原一、二审认定你犯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你无罪的问题。经审查,原一、二审根据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你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