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2995号原告赵志明,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2-A室。法定代表人黄猛,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学东,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明诉被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毛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明,被告万事兴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蓟县渔阳镇中昌新村东区19号楼2单元402室楼房一处。2015年夏季,被告主动联系原告,给原告家疏通暖气。被告工作人员将暖气片拆卸、疏通。2015年10月30日,原告回家发现因未将暖气阀门拧紧导致漏水、喷水,将原告家木地板、电视机、沙发全部淋、泡,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居住,造成财产损失。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并减免当年取暖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对诉状事实认可,因漏水将木地板浸泡无异议,对电视机、沙发损坏不予认可。同意对木地板损失进行鉴定,依法赔偿。因漏水修复后不影响原告居住,不同意减免取暖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有蓟县渔阳镇中昌新村东区19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一处。2015年夏季,被告为本小区部分业主入室进行暖气管道维修、更换。被告主动联系到原告,派其工作人员给原告家中暖气进行了拆卸、疏通、安装。2015年冬季供暖前,被告在小区公示栏张贴试水通知,定于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对供暖管网打压试水。2015年10月30日原告回家后发现因暖气阀门未拧紧造成漏水、喷水,致室内木地板被水浸泡、电视机、沙发被水淋湿。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未果而成讼。审理中,原、被告就受损物品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对木地板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原告放弃对电视机、沙发损失的诉求。经本院委托天津市滨海房地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木地板损失价格为4721元,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中昌新村供热站入室维修业主须知、试水通知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在为小区业主服务时,因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抗辩称,在为原告家疏通暖气时,原告也在入室维修业主须知单上签字,保证在供暖打压试水期间家中留人。且在供暖前已在小区公示栏上张贴了试水通知,被告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同时是无偿为原告提供服务,不同意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辩称,虽然自己在须知单上签了字,但被告并未明确具体试水时间,被告明知原告家已无人居住,未通知本人,被告未尽到义务。被告对此未提出反证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被告以履行了通知义务为由免除其工作人员因过错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后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故应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木地板损失4721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要求减免当年取暖费,被告辩称漏水修复后不影响原告居住,不同意减免。被告的理由正当,予以采信。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鉴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告无过错,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志明木地板损失4721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107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志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永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小琳附:㈠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㈡.特别提示:1.当事人有上诉请求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院判决书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相应的上诉费用,将上诉费收据及上诉状和上诉状副本交付本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2.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人在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保险公司向蓟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项开户行情况: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文昌街支行。账号:02×××69开户名称:蓟县人民法院案件保管费汇款时请注明:承办人毛永军、案号、联系电话:022-828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