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段立柱,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茂林,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任刚,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段立柱诉张茂林、任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段立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做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张茂林、任刚给付货款3万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茂林、任刚与申请执行人段立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被执行人周茂林、任刚每月1日每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段立柱货款300元,付清货款3万元整。案件执行费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任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3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