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孟兆新,男,汉族,牧民。
被执行人:巴图,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孟兆新与被执行人巴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64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兆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巴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孟兆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巴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兆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青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