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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1733号

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柯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柯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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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733号

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中段农业发展银行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庆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寅中,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玉全,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柯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博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爱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习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