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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815号

陈汉生与李霞、江润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汉生,李霞,江润东,王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陈汉生,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系原告陈汉生之妻。被执行人江润东,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事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海荣,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安徽省庐江县,系被告江润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润东的银行存款10149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军 搜索“”